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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作所,样式一)

  第三十条 事务所按按劳分配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事务所按内部律师等级确定不同等级律师的分配比例,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事务所的分配机制通过制定具体《目标责任制及收入分配比例》及《团组服务的分配办法》加以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和事务所律师依照国家税法纳税,依照司法部、司法厅规章交纳规费。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统一收帐,统一分配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一般合作人、高级合作人及聘用的兼职、特邀律师、律师助理因过错给事务所造成名誉损害,事务所有权追究其民事责任。因过错给事务所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解散:
  (一)高级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
  (二)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三)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终止时,由高级合作人会议制定清算方案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一)高级合作人享有对事务所剩余财产 %的分配权。
  (二)一般合作人享有对事务所剩余财产 %的分配权。
  (三)其余 %用作清算费或遣散费等费用。
  (四)执业风险金退还律师。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对执业律师的奖励分为精神奖、物质奖和晋级。
  具体办法由事务所制定具体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执业律师的惩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劝退、开除。严重违纪违规的,报省司法厅处罚和律协处分。
  具体办法由事务所根据《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
  对受罚款、劝退、开除处分的律师,可举行听证会,允许受处分律师陈述和申辩。律师明确表示放弃的,可直接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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