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事务所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二)执行一般合作人会议决议、高级合作人会议和所务委员会决定;
(三)维护事务所的团结和声誉,不损害团结和声誉;
(四)学有专长,能完成事务所规定的业务创收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工作和业务秘密,并负有因故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高级合作人、一般合作人自动退出、劝其退出和开除律师事务所,不再享有事务所的财产分配权,其留在本所的执业风险保证金作为退职费,无执业风险保证金的除外。高级合作人、一般合作人因过错或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被事务所开除,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罚、处分的,执业风险金用作赔偿损失或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律师助理为本所有固定工作期限或具体事务的临时性聘用人员。律师助理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实习人员;
(二)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辅助人员;
(三)从事专门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四)聘用的专业人员;
(五)其他列为律师助理的人员。
律师助理按本所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进所,其待遇按本所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人员为本所专门从事行政、财会、文秘等管理工作的人员。行政人员为本所聘用人员,不享有属于合作律师的待遇,其工资待遇为工资加奖金。离职时,可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补偿金额不超过年基本工资的 %。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因工作需要可聘请高级管理人员。事务所因业务需要可聘请高级顾问。其年限和待遇另行规定。
第五章 财务和分配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实行合作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财务管理监督制度按本所《财务管理监督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按主管部门规定设立事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购置维修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其提取办法和比例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因病、因年迈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执业者的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事务所按本行业执业特点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