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高级合作人的三分之二通过。但出席高级合作人会议人数达不到全体高级合作人半数时,决议无效。
高级合作人因故不能出席高级合作人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高级合作人代为表决。已通知无故不出席高级合作人会议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一般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三)决定吸收、降等、开除、劝退合作人;
(四)修改事务所章程;
(五)决定事务所的分立、合并、解散;
(六)应当由合作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一般合作人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事务所主任提议或高级合作人会议提议可临时召开一般合作人会议。一般合作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事务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主任书面委托副主任或其他高级合作人主持。
合作人会议决议由出席合作人会议的一般合作人五分之四通过。但出席会议的一般合作人不足全体合作人三分之二之时,决议无效。
一般合作人因故不能出席高级合作人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作人代为表决。已通知无故不出席一般合作人会议的,视为弃权。
高级合作人是一般合作人会议的当然成员,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所务委员会是本所的管理机关。所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高级合作人会议和一般合作人会议决议;
(二)拟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三)拟定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
(五)决定本所律师的录用、劝退、辞退和奖励;
(六)决定辅助人员的录用、晋升、辞退和奖励;
(七)决定本所行政人员的考核、聘用、待遇、奖励和辞退;
(八)负责事务所日常事务的处理;
(九)其他应当由所务会决定的事宜。
事务所设立各专业业务机构,促进专业化分工,适应法律市场的需求。
事务所按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主任在高级合作人中产生。
事务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高级合作人会议、一般合作人会议和所务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