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取得律师资格;
(二)提交证明个人身份、学历等相关材料;
(三)填写本人入所登记表并经本所两名以上正式执业律师推荐、本所主任批准;
(四)按司法厅规定填写实习人员登记表,报司法厅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本所律师资历、能力、贡献、业绩、所龄、工作质量和水平以及执业证类别等条件,分为四个等级。
(一)高级合作人;
(二)一般合作人;
(三)兼职、特邀律师;
(四)律师助理。
非专职执业律师,不得成为一般合作人和高级合作人。
第十五条 高级合作人在一般合作人中产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一般合作人晋升为高级合作人。
(一)在本所执业满五年;
(二)个人业务创收历年在本所排前十名或连续三年创收达到 万元;
(三)有一定资望并对事务所发展前期有贡献;
(四)职业道德好,执业水平高,个人素质佳。
高级合作人因严重违纪;严重损害事务所内部团结者;在执业中败坏事务所声誉者;受司法厅违纪处罚或律师协会违纪处理者;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者和不能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者,经高级合作人会议决定,可降格为一般合作人。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为本所一般合作人。符合本章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新人员,经考核批准成为本所律师。
第三章 高级合作人会议、一般合作人会议
所务委员会、事务所主任
第十七条 高级合作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关和财产所有权的代表机构。高级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事务所主任或行政主管提出的年度预算方案;
(二)批准事务所的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吸收、降格、开除和劝退高级合作人;
(四)决定本所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分;
(五)批准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六)经主任提名,决定所务委员会组成成员;
(七)其他应由高级合作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高级合作人会议分为正式会议、临时会议。高级合作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事务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书面委托副主任或其他高级合作人主持。
高级合作人正式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必要时,由事务所主任提议或五名以上高级合作人提议,可召开临时高级合作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