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作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 本所由原始合作人发起,其他合作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属合作人共有。
本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所的宗旨是:高层次组合,高标准管理,高品质服务,高目标追求。
第五条 本所以“团结、敬业、守纪”为事务所文化。
第六条 自愿、信赖、尊重、支持为本所律师的合作基础。
第七条 本所以《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性规定为其活动准则。
第八条 认真遵守和执行事务所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指导、监督是处理律师个人与事务所关系的原则。
第九条 本所引进所有权、决策权和管理权分治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
本所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合作人会议,决策机关是高级合作人会议,管理机关是所务委员会或其委托的行政总管。
第十条 本所律师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根据管理职责、律师等级以及资历和贡献等因素,决定具体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本所实行有计划、有目标的发展模式,建立既有约束,又有激励,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律师的等级和条件
第十二条 本所的律师是符合《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并经司法厅批准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正式从业人员。
未取得律师资格或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本所律师名义单独从事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成为本所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