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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样式三)

律师事务章程
 (国资所)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出资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条 本所由司法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业务主管部门为××市司法局。
  第三条 本所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服务。
  第四条 本所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接受国内外当事人委托,为对外贸易、国际金融、海事、商事、中外技术合作草拟章程、协议;
  2.接受股票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委托,办理证券法律事务;
  3.接受政府机关、国内外企、事业或个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4.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诉讼;
  5.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本所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全所律师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
  3.使用本所的各种资料、书籍及其他办公设施;
  4.对本所的业务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咨询,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本所及律师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5.依所有关规定参加与利润分配。
  6.《律师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本所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及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活动,关心本所建设,完成本所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3.维护本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所利益的行为;
  4.《律师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本所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所务委员会提议亦可召开。职责是:
  1.决定本所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产生本所领导班子;
  3.审议批准所务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本所的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本所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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