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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样式二)

  第十七条 律师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主任提请律师会议讨论决定后即可解聘:
  1.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
  2.因过错致使律师事务所荣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执行律师职务,或业务收入连续二年达不到额定指标的。
  第十八条 本所根据高水准办所的要求,注重律师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再提高,鼓励员工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参加自学或业余培训,本所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培训目标计划,拨出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律师队伍建设。

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所律师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任务,按章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本所律师依法或依据本所有关规章制度享受按劳取酬、参加保险、业务进修、休假等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财务收入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所系自收自支单位,其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全民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执行。
  1.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按规定缴纳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和律师协会的会费。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公用费用,依照协议或制度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3.按照有关规定提留下列基金:事业发展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 %,主任基金 %。
  第二十二条 本所收入分配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又保障全所员工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所专职律师的分配,按其创收额 %左右提取,各项保险、福利住房基金同本所统一缴纳,各项税费由本所代扣或由其个人缴纳。本所专职律师实行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加业务收入提成的基本收入结构。
  基本工资根据各人的档案工资级别,按国家规定的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加以核定。效益工资根据事务所每月的收入和效益情况,核定一个数额分不同档次发放。兼职、特邀律师的分配,按其创收部分的 %左右提取,定期结算,管理费、税费(不含个调税)办公成本由本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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