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主持本所的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工作以及兼职、特邀律师的管理工作。
2.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各部、室的工作。
3.负责执行律师会议通过的决议。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条 本所各部门的设置由所主任提请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各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受聘者由主任提名,并征求本所成员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主任聘任或解聘,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所员工的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人事管理规则进行。本所调进或聘用员工须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专业对口、年纪较轻、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管理水平的人员到所需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选聘专职律师主要有正式调入和聘用两种形式。聘用须先经过一定时间的试用期,从社会上聘用专职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
2.符合我国《律师法》规定的从业条件,并已取得律师资格;
3.具备从事对外经贸法律服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国际经贸知识和相当的外语水平,并有一定的律师工作经历;
4.经室主任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事务所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用兼职、特邀律师,聘请业务顾问。
第十四条 行政人员的聘用,由办公室主任提出用人申请,报室主任批准,由所主任代表事务所与其签订合同。本所内部人员调动,由部门之间协商,办公室汇总意见,报室主任讨论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调出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和办公室签署意见,经室主任研究同意,其中属于正式调入者还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六条 本所人员因各种原因自愿要求辞职或辞聘,须解除本人与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人必须提前三个月向所主任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经室主任研究同意后,调整其工作岗位,搞好工作交接,归还事务所分配的住房,交回公款、公物。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违反有关法律、条例的人员,事务所可以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依据企、事业单位职工奖惩规定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