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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样式二)

律师事务所章程
 (国资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为:
  第三条 本所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接受省司法厅的领导、监督,本所的律师严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 宗旨、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所的宗旨:立足本省,面向国内外,凭借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广泛的国内外协作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特别是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对外经贸方面的法律服务,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本所的业务范围:
  1.受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
  2.承办有关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运输、金融、证券、税务、房地产、保险、知识产权及公司组建、股份制改造、公司破产、清算等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
  3.受聘代理经济纠纷的协商、调解和仲裁,代理国内和涉外诉讼。
  4.接受委托或指派,担任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
  5.与境外有关机构加强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的咨询服务,为中外企业提供合作和发展的机会。
  6.普及对外经贸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人才。
  7.代写各类法律文书。
  8.办理法律允许的其他各类律师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形式

  第六条 本所是国资所,采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本所全体专职律师组成律师会议,律师会议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务,该会由所主任定期召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 本所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九条 本所主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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