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劳动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所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以效益工资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劳动分配制度,将不断改革完善分配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将根据律师的资历、信誉、工作质量、工作数量等综合指标评定计算效益工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所所有人员按照个人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本所代扣代交。
第四十条 为保障全所人员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
第四十一条 本所实行全员合同管理,原有身份予以保留。国家人事制度规定由上级机关任命、聘任的人员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优秀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辞退制度。
第四十三条 鼓励律师在职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深造,对律师的培训将以专业化为主,向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十二章 律师事务所终止、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所出现下列情况应当予以终止:
1.本所设立的宗旨根本无法实现;
2.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终止清算应当成立清算小组。
第四十六条 本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所终止进行清算时,未经清算小组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本所财产。
本所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前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本所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
2.所欠税款;
3.所欠债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律师大会讨论通过,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