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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样式一)

  第十八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于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2.向律师大会报告工作;
  3.讨论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置、批准重大财务支出、决定本所重大活动;
  4.提出本所的年度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5.拟制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6.拟制本所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7.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8.决定对律师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定特殊人员的工资待遇;
  9.拟制本所终止清算方案;
  10.执行律师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所主任

  第二十条 所主任在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所主任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所主任主要职责:
  1.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所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主持召开律师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从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提出所副主任或主任助理的人选,并经所管理委员会通过,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4.决定聘任或解聘各部室负责人;
  5.决定聘任或解聘本所执业律师;
  6.制定本所具体规章;
  7.提交应由所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方案;
  8.所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所的民主监督机构,行使对本所管理机构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生产,由奇数组成,并推选一名监事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履行职务,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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