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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样式一)

  (7)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将不断开拓新的律师服务领域。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本所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本所内部机构设置,将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并在国外和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律师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 律师大会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2.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
  3.批准本所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的方案;
  4.批准本所发展规划;
  5.审查通过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查通过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
  7.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投资方案;
  8.通过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9.通过本所的终止清算方案;
  10.本所管理委员会或本所主任认为需提交律师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由律师大会决定留任或罢免。有三分之一律师联名提出对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信任案,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决定是否免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的表决需经律师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律师通过方可生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律师大会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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