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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八十五、董事会可将其任何权力授与其认为恰当的由董事所组成的委员会;由此组成的委员会在行使所授予的权力时应遵守董事会为它所制定的规则。
  八十六、委员会应选举一名会议主席,如果没有选举主席,或在会议规定的召开时间过后10分钟主席仍未到会,到会的委员可以挑选他们其中一名成员充当会议主席。
  八十七、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开会和休会。会议的任何议题均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经多数票同意通过,如果遇到双方票数相等,主席应再投决定性的一票。
  八十八、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的会议或任何代理董事职权的人的任何行为均应视为有效,如同所有都经正式任命且具有董呈资格一样,尽管事后发现任命董事或上述代理董事有关不妥,或董事会或任何董事不称职。
  八十九、书面决议,经当时有权得到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全体董事的签名,应视为合法和有效,如同该决议已经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被通过一样。此种决议可由同样的数份文件所组成,每份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签字。

执行董事

  九十、董事会可时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担任执行董事职务,期限和条件由董事会决定,且可根据按具体情况签订的任何协议条款,撤销任何此种任命。如此被任命的董事在担任职务时,将不遵循轮流辞职制或不被列为轮流辞职的董事的考虑范畴,但如果他因故不再作为董事,他的任命应自动终止。
  九十一、根据按具体情况所缔结的任何协议的条款规定,执行董事的报酬可由董事会予以决定,不论其形式是薪金、佣金、或参与分红、或一部分以这种形式而另一部分以另一种形式。
  九十二、董事会可委托或授予执行董事任何可由董事会执行的权力,条件或限制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可与其共同行使权力或授权或放弃董事会自身的权力,但董事会可随时废除、撤销、变更、或改变全部或部分此种授权。
  九十三、董事会可随时任命任何人担任副董事,并可随时撤销此种任命。董事会可安排、决定和变更任何如此被任命的人的权力、职责和报酬,此种被任命的人不必持有任何股份以取得任命资格,也无权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在会上投票,除非收到邀请并经董事会同意。

书记

  九十四、根据《公司法》规定,书记应由董事会任命,其期限、报酬应按董事们认为恰当的条件决定;如此被任命的任何书记可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印章

  九十五、董事会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只有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的董事委员会才有权使用印章,凡加盖印章的文件必须由一名董事签署,并由书记或另一名董事或由董事会指定的有关的其它人副署。

帐目

  九十六、董事会应叫人保存普通会计帐册和其它记录,并按《公司法》的规定散发资产负债表和其它文件的副本,且决定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什么时间和地方,按什么条件或规则将公司帐册和其它记录或其任何部分向非董事成员公开,任何股东(非董事)均无权检查公司帐目或帐簿或文件,除非由法规或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股息和储备金

  九十七、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宣布股息,任何股息都不得超过董事会所建议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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