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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一、大桥建设期间,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封闭建设区内建桥人员、设备、物资、运输工具等财产安全。禁止任何人员携带武器、弹药等违禁物品进入封闭建设区。

  二、在封闭建设区内,中方人员内部发生治安及刑事案件时,由中方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朝方人员内部发生治安及刑事案件时,由朝方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中朝双方人员发生案件、纠纷时,由双方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三、关于封闭建设区的拆除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四、为及时解决建桥期间出现的问题,双方可在封闭建设区内设立联络办公室,有关具体事宜由中方地方政府与大桥建设指挥部协商解决。

  五、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外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二:
  关于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出入境简化手续的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述简化手续适用于建桥期间(含勘察、设计和施工队伍进场前准备阶段)双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包括建筑材料、食品、药品等生产、生活资料)和运输工具出入封闭建设区及中朝集安-满浦双边客货铁路运输口岸的相关事宜。

第二条



  双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原则上由各自一侧通过临时码头、便道或浮桥等自由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必要时,部分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可通过中朝集安-满浦双边客货铁路运输口岸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

  双方有关部门将为此在各自国内法规定范围内实行简化手续,并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条



  建桥人员须持经双方有关部门商定的有效边境通行证自本方一侧出入封闭建设区或通过中朝集安-满浦双边客货铁路运输口岸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双方须事先将需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的建桥人员名单提交对方有关主管部门。

  建桥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通过中朝集安-满浦双边客货铁路运输口岸进出对方封闭建设区的,一方须事先将清单提交另一方主管部门审定,经查验后进出。

第四条



  大桥建设开始前以及必要时,由中方地方政府与大桥建设指挥部牵头协调边防部队、边防检查(通行检查)、海关、海事等部门举行会晤,落实出入封闭建设区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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