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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建设界河公路大桥,不应改变界河鸭绿江的河床位置、河岸和边界线走向,不应影响边境地区的安全和船只航行安全,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环境。

第九条


  双方划定必要的区域作为本国境内封闭建设区。双方协商制定《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封闭建设区建设与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本协定附件一。
  双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国内法对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及进出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
  一方在本国境内的封闭建设区内应保障另一方建桥人员的安全以及与完成建设有关的财产和文件不受破坏。
  建桥人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双方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出入封闭建设区提供便利,在各自国内法规定范围内实施简化手续。双方协商制定《关于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出入境简化手续的规则》,该规则作为本协定附件二。

第十一条


  界河公路大桥主桥和引桥建设期间,建桥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通信工具。通信工具使用前,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其类别、数量、型号、频率和呼号等。

第十二条


  界河公路大桥建成后由双方共同管理和维护,管理和维护的责任界线为主桥中间线。

第十三条


  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管理和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分歧,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定生效后,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规定就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具体问题举行谈判,必要时制定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本协定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长期有效。除非一方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第七、九、十、十一条规定自界河公路大桥建成通车之日起失效。
  本协定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在平壤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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