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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便利两国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集安市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慈江道满浦市之间修建界河公路大桥,并就大桥建设、管理和维护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使用如下定义:
  (一)“界河公路大桥”系指中朝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包括主桥、引桥及有关附属设施。
  (二)“主桥”系指跨越鸭绿江河道的桥梁。
  (三)“引桥”系指连接主桥到路基的桥梁。
  (四)“封闭建设区”系指两国境内界河公路大桥主桥区域及其附近隔离出来的区域,包括鸭绿江水域。

第二条


  双方负责本协定落实工作的协调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第三条


  双方负责组织实施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的主管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武装力量部道路局。

第四条


  双方负责管理和维护界河公路大桥的执行机构: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土环境保护省道路建设管理局慈江道道路建设旅。

第五条


  界河公路大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集安市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慈江道满浦市之间。具体位置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实地勘察论证后确定。

第六条


  界河公路大桥的主桥和朝方引桥由朝方负责建设,中方引桥由中方负责建设。

第七条


  界河公路大桥主桥及朝方引桥由朝方设计,中方引桥由中方设计,设计方案由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
  界河公路大桥主桥及朝方引桥采用朝方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方引桥采用中方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协调解决。
  双方的引道、辅助设施及拟设在口岸的监管查验和检查检验设施由各自负责设计和建设,并应与桥梁同步建成。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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