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修改后的第十一条)
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的条件和手续
一、联合国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均可加入邮联。
二、非联合国成员的任何主权国家,可以申请成为邮联的成员国。
三、加入或申请准予参加邮联,应正式声明加入邮联组织法和具有约束力的各项法规。该项声明应通过有关国家政府向国际局总局长提出,并由国际局总局长根据情况通知邮联各成员国,或就申请问题与他们协商。
四、非联合国成员的国家,如果其申请得到至少三分之二邮联成员国的同意,即被认为取得成员国资格。成员国自被征询之日起4个月之内未作答复,当以弃权论。
五、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成为成员国一事,由国际局总局长通知各成员国政府。成员国资格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
邮联的法规
一、邮联组织法是邮联的基本法规。它列有邮联的组织条例,并不得对其提出保留。
二、总规则列有确保实施组织法和进行邮联工作的各项规定。它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并不得对其提出保留。
三、万国邮政公约、函件细则和邮政包裹细则列有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以及关于函件业务和邮政包裹业务的各项规定。这些法规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各成员国保证其指定经营者履行公约及其各项细则的义务。
四、邮联的各项协定及其细则,对参加这些协定的各成员国之间办理的除函件和邮政包裹业务以外的其他各项业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仅对这些成员国有约束力。签署协定的各成员国保证其指定经营者履行协定及其各项细则的义务。
五、细则包括为执行公约和各项协定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由邮政经营理事会根据大会所作的决定来制订。
六、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各项邮联法规后附的最后议定书列有对这些法规的保留。
第六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
邮联法规的签字、认证、批准和其他核准方式
一、大会产生的邮联法规由各成员国全权代表签署。
二、细则由邮政经营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予以认证。
三、邮联组织法由签字国尽快予以批准。
四、邮联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规的核准方式,按各签字国的宪法规定办理。
五、如果某一成员国未批准组织法或未核准它已签署的邮联其他法规,组织法和其他法规对已批准或核准的各成员国仍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