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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全文)

  中方2012年2月承诺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中国政府不会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中美双方致力于所有相关机构就该承诺的落实继续进行深入的讨论。

  双方表示,商业秘密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加强针对商业秘密不正当使用的执法行动。中方表示,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年度工作计划将包括针对商业秘密不正当使用的执法行动。

  美方承诺,在出口管制体系改革过程中,充分考虑中方提出给予公平待遇的要求。美方承诺努力促进民用高技术对华民用最终用户和民用最终用途的出口。双方将共同努力营造促进和扩大双边民用高技术贸易的有利环境。中美两国将通过中美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工作组采取以上行动。中美双方将于近期在中国举行中美高技术贸易研讨会,讨论如何采取措施促进高技术和战略贸易。

  美方承诺,对于中方希望采购的、可能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的民用最终用户和民用最终用途出口物项,美方在收到《出口管理条例》所要求的必要材料后,将及时受理中方的具体申请。美方承诺及时审查中国商用飞机公司提交的“经验证最终用户”申请材料并就其完整性做出答复。美方承诺鼓励中国民用最终用户为获取用于民用最终用途的物项申请“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

  美方承诺对某些两用物项的管控进行调整,以实施《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及技术出口管制的瓦森纳安排》的相关变化。这将会促进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民用最终用户和民用最终用途出口。

  美方承诺,敦促其他政府采购协议(GPA)参加方提出旨在改进中方2011年底修改出价的要价。中方承诺,在2012年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前,提交一份新的综合性的修改出价,对参加方要价做出回应。中方充分认识到以灵活方式确定本国产品定义的重要性。在修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时,中方将充分考虑包括美国在内的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增强这些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中方将按照201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

  美方承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以同等规则和标准对待其审查的所有交易,不论投资者来源国。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仅限于国家安全审查,无论交易是否涉及政府控制的或私人的外国投资者。当一项交易引起国家安全风险时,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将寻求尽可能快速地解决问题,包括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有针对性的缓解措施,而不是阻止整个交易。双方致力于通过投资论坛等继续讨论各自外国投资审查中的有关关切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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