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请求方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接收被引渡人,被请求方应当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但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果一方因为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商定的期间内移交或者接收被引渡人,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再次商定移交的日期,并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被引渡人在请求方的刑事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之前逃回被请求方的,该人可以根据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请求被重新引渡,请求方无需提交本条约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
第十二条 暂缓移交和临时移交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同意引渡的决定后,暂缓引渡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引渡事项通知请求方。
二、但是,经请求方请求,被请求方在本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移交给请求方,以便其开展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双方应商定临时移交的时间和方式。被临时移交人在请求方境内期间应当羁押并且在商定的期限内应被送还给被请求方。上述羁押的时间应该计算在被请求方尚未执行的刑期内。
第十三条 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如果被请求方收到请求方和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同时对同一人就同一犯罪或者不同犯罪提出的引渡请求时,被请求方在决定向哪一方引渡该人时,应当考虑所有相关情形,特别是如下情形:
(一)请求是否根据条约提出;
(二)各种犯罪的严重性;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和通常的居住地;
(五)各项请求提出的先后;
(六)再向第三国引渡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特定规则
一、除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得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除非:
(一)被请求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本条约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或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