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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

  (五)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六)如有充分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七)如果准予引渡可能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重大利益,或者导致与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后果,包括被请求方法律禁止的刑罚种类的执行。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被请求引渡人因该犯罪正在或将要被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国民不引渡

  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如果不同意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国内法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证据、文件或任何其他由其掌握的有用材料。

  三、被请求方应当迅速将请求的结果通知请求方。

  第六条 指定机关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转递引渡请求并且彼此进行直接联系的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意大利共和国司法部。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居所地、身份证件的详情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其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特征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事实的说明,包括犯罪的时间、发生的地点、行为和结果;

  (四)该项犯罪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以及有关刑事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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