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徒刑。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根据双方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是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徒刑;
(二)为执行徒刑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有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同意引渡。
四、如果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涉及赋税、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税务事项,被请求方不得单独以其法律没有规定同类赋税、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税务事项的条款为由拒绝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如果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为此目的,恐怖主义犯罪不能被视为政治性质的犯罪,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也应除外;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仅构成军事犯罪;
(四)如果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已经在被请求方被个案赦免或普遍赦免,或受其他情况影响,导致该犯罪或判决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