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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八)为实施本协定包括行为所成立的组织活动的特点、规律、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情报;

  (九)具有一方国籍、位于另一方境内的涉嫌从事本协定包括行为的任何人员的个人资料、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或居所、照片等情况;

  (十)为实施本协定包括行为提供技术、武器、资金、物资和(或)培训的组织或人员的情报;

  (十一)发现、预防和制止本协定包括行为的经验等。

  二、双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保护在本协定框架下提供的秘密情报,保障其完好无损。

  三、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取得的情报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亦不得向外界公布。

第八条



  为打击本协定所包括的行为,双方可:

  (一)在两国间已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各自国内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简化有关程序;

  (二)根据双方国内法律和双方均参加的国际条约,应对方请求协助侦查刑事案件。

第九条



  为执行上海公约和本协定,双方以单独协定为基础,加强在科研活动、技术交流、开发及提高特种技术、合作生产特种器材和装备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除非另有约定,双方自行承担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双方中央主管机关在本协定范围内开展合作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俄文。

第十二条



  本协定解释或执行中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包括外交途径在内的磋商和谈判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经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签署单独的议定书。

第十四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双方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十五条


  一、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二、双方均可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一方收到另一方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终止本协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失效。如上海公约对双方当中的一方失效,则本协定亦同时失效。

  本协定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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