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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称双方),

  遵循《联合国宪章》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鼓励睦邻友好关系以及国家间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尊重平等、相互尊重主权、保障领土完整和安全、不干涉内政和维护人权的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双方在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上海公约)和2009年6月16日在叶卡捷琳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框架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包括以下行为:

  (一)上海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

  (二)为实施上海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成立组织,以及领导和参加上述组织;

  (三)为实施上海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提供资金和物资,包括技术和武器;

  (四)招募其他人员参与实施上海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

  (五)明知有关资金源于或者用于上海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仍掩藏或者隐瞒其真实性质、来源、用途、使用方法以及将其转移;

  (六)为实施上海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使用核材料、放射物或放射源,或者有毒的、毒害性、危险性化学或生物物质;

  (七)为实施上海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对人员进行培训;

  (八)本条第一至第六项所述行为的预备和未遂。

第二条



  对于双方均认为构成犯罪的本协定第一条所指行为,不论其种类和名称,本协定对双方适用。

第三条



  一、在适用本协定过程中,双方应将本协定所包括的行为视为可依据各自国内法律和双方均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相互引渡的犯罪行为。

  二、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适当时立法,以使本协定所包括的行为受到与其情节轻重相符的惩罚。

  三、双方以本协定、对双方生效后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及其他双方均参加的国际条约为基础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合作。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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