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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缔约双方”),认识到缔约方有权谈判和缔结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希望建立税收合作与情报交换的框架,同意缔结仅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的协定如下:

  第一条 协定范围

  一、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本协定所含税种相关缔约双方国内法的管理和执行,通过交换与之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情报相互提供协助。该情报应包括与这些税收的确定、核定或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以及税收事项的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

  二、情报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交换,并按第八条规定的方式保密。

  第二条 管 辖 权

  被请求方没有义务提供不归其当局所拥有,或者不由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掌握或控制的情报。

  第三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的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增值税;

  5.消费税;

  6.营业税;

  (二)在马恩岛:

  对所得或利润征收的税收以及增值税。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任何缔约一方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三、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将本协定所含税收及相关情报收集程序的任何相关变化通知对方。

  四、缔约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扩大或修改本协定的税种范围。

  第四条 定  义

  一、本协定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以勘探和开发海床及其底土和上覆水域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二)“马恩岛”是根据国际法,指马恩岛岛屿,包括其领海;

  (三)“集合投资基金或计划”是指任何集合投资工具,不管其法律形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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