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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A.协助召集和组织第六条规定的会议;
  B.保管国际重要湿地名册并接受缔约国根据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已列入名册的湿地增加、扩大、撤消或缩小的通知;
  C.接受缔约国根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已列入名册的湿地的生态特征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D.将名册的任何改变或名册内湿地特征的变化通知所有的缔约国,并安排这些事宜在下次会上讨论;
  E.将会议关于名册变更或名册内湿地变化特征的建议告知各有关缔约国。
  第九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开放供签署。
  2.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一成员国或国际法院的规约当事国均可以下述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A.签署无须批准;
  B.签署有待批准,随后再予批准;
  C.加入。
  3.批准或加入应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以下简称“保存机关”)交存批准书或加文书为生效。
  交存
  第十条
  1.本公约自七个国家根据第九条第二款成为本公约缔约国四个月后生效。
  2.此后,本公约应在其签署无须批准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后四个月对各缔约国生效。
  第十条 之二
  1.公约可按照本条在为此目的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予以修正。
  2.修正建议可疑由任何缔约国提出。
  3.所提修正案文及其理由应提交给履行执行局职责的组织或政府(以下称为执行局)并立即由执行局转送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对案文的任何评论应在执行局修正案转交缔约国之日三个月内交给执行局。执行局应于提交评论最后一日立即将至该日所提交的所有评论转交缔约国。
  4.审议按照第3款所转交的修正案的缔约国会议应由执行局根据三分一缔约国的书面请求召集。执行局就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同缔约国协商。
  5.修正案以出席参加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6.通过的修正案应于三分之二缔约国向保存机关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四个月第一天对接受的缔约国生效。对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接受书之后交存接受书的缔约国,修正案应于其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四个月第一天生效。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有效。
  2.任何缔约国可于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以书面通知保存机关退出本公约,退出应于保存机收到通知之后四个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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