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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王国政府在文化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王国政府在文化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两国文化领域双边关系这一共同愿望,认为文化多样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双方的共同目标,考虑到双方对于艺术完整性和高质量的共同关注,为发展言论自由和媒体的多样性,就两国间2010至2014年度文化交流达成如下共识:
  一、专家交流
  为保持和发展文化间对话,增强对对方国家文化艺术的了解,促进文化机构、独立团体和个体艺术家间的合作,双方鼓励在文化艺术领域以及在文化政策领域的杰出艺术家、代表和专家之间的交流。在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双方同意每年邀请一个以内的代表团互访,总共5或6人,由文化领域的主管、文化工作者和重要人士组成。每个团组将停留7天左右。
  二、展览
  在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双方将促成文化艺术领域的交流展览。有关细节和经费事宜由相关专业组织和机构商谈。
  三、电影
  为促进两国电影档案馆、电影组织和机构间的进一步联系,并协助其开展直接合作,双方鼓励在对等的原则下开展电影和电影专家的交流,鼓励参加对方国家的电影节、互办电影周以及互派代表团互访。有关细节和经费事宜由相关专业组织和机构商谈。
  四、表演艺术
  双方鼓励两国戏剧界、舞蹈界、音乐界团组以及个人艺术家间的交流,并鼓励他们参加两国举办的国际性展示活动和艺术节。双方愿就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表演艺术家的交流进行商议。有关细节和经费事宜另行商谈。
  五、文学
  双方将通过各自专业组织,促进对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的翻译和出版,并促成作家和翻译家的学术访问。
  六、图书馆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加强专业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在数字图书馆、汉学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文化遗产
  双方鼓励博物馆界和专家人士在文化遗产和考古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总则和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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