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匈牙利共和国就匈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照会
((2010)部领字第294号)
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180/2010号照会,内容如下:
“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匈牙利共和国政府确认,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匈牙利共和国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匈牙利共和国在匈牙利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临时闭馆期间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匈牙利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匈牙利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匈牙利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本协议将自匈牙利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恢复工作之日起终止。匈牙利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的任命应自匈牙利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重新开馆之日起予以撤销。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一○年六月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