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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10-2013年执行计划


  第八条 中国艺术研究院可在合适的时间与突尼斯贝依特·埃尔·依克玛科学、文学和艺术学院建立院际合作关系,与突方互派4-6人专家、学者代表团进行为期1-2周的访问,开展艺术研究、艺术教育和艺术合作方面的交流。

  第九条 (一)双方为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最具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优秀出版物提供方便。互译出版合作可纳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与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共同推动的“中阿典籍互译出版工程”框架中执行。
  (二)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积极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十条 双方互办文物展览。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将探讨商签《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协定》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档案领域内的合作,尤其是在档案查询、交流经验、交流出版物和缩微胶片资料方面的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承认对方自然人和法人及相关人享有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并依据世贸组织制定的国际准则保护上述权利。
  双方鼓励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交换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联和突尼斯相应机构互换一个5-6人艺术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时间一周。

  第十五条 中方为突尼斯“文化城”的人员培训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团组和人员互访费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的食宿、交通及在公共医疗机构急诊的费用。

  第十七条 互办展览费用:
  (一)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豁免、运输、布展及宣传费用。
  (三)派遣方负担展览的“钉到钉”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活动实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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