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10-2013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友谊,根据1979年6月22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决定签署2010-2013年执行计划:
第一条 双方互派文化和艺术领域的专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个星期的考察、访问。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和文物保护机构之间通过交换考古、历史和人类学出版物、文物展和专家互访的方式进行合作。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突尼斯国家文物开发和文化发展署同中国的对口机构建立联系,在文物推介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剧团应邀参加对方国家根据其现行规定举办的国际艺术节。突方邀请中方参加迦太基戏剧节。
双方互换信息和资料,致力于建立两国戏剧机构间广泛的合作关系。
第四条 双方互换信息,以便两国电影机构和协会建立联系。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按其内部规定举办的国际电影节。突方邀请中方参加迦太基电影节。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根据各自现行的规定,通过交换出版物、图书目录、手稿目录和与两国历史、文化相关的资料开展合作。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图书馆专家代表团(4-5人)进行考察、访问。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根据各自文化、艺术节的规章,邀请对方国家的音乐和舞蹈团组参加各自国家举办的艺术节。
阿拉伯、地中海扎赫拉《明星》音乐中心通过下述活动与中国音乐机构建立交流和合作关系:
(一)向音乐中心录音资料馆赠送音乐专业书籍和资料。
(二)互派乐器演奏家和音乐家举办音乐会和讲座,时间不超过一周。
(三)双方鼓励介绍对方国家词曲作者、特别是当代作者的作品。
第七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随展人员2名,为期1周或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