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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10年至2013年执行计划

  第四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全国性宗教团体互赠为培训宗教人才编写的教材,并在两国的宗教学院和宗教机构之间进行制定培训计划和战略规划方面的合作,同时在培训伊玛姆(相当于阿訇)和从事伊斯兰教演说、训诫、宗教指导人才方面交流经验。

  第四十六条 摩方研究中方提出的官方推荐人选,招收中方10名穆斯林学生在摩方的宗教学校学习阿拉伯语和宗教哲学。

  第四十七条 双方鼓励在伊斯兰图书印刷领域进行合作,把其翻译成阿拉伯语、中文和其他外语出版发行,并优先考虑反映当代社会伊斯兰教内容的图书,鼓励在复兴伊斯兰遗产领域的合作,鼓励交换伊斯兰题材的书籍、印刷品和手稿。

  第四十八条 双方通过正式渠道,互相邀请对方学者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座谈会、见面会及讲座。

  第四十九条 双方在制作宗教宣传的视听节目方面交流经验。

八、总则与财务

  第五十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五十一条 双方努力于实施本计划内既定项目,关于费用、举办时间、代表团人数以及任何需要通过外交途径确定的细节,双方根据以下条款执行:
  1.任何一方在邀请对方参加其组织的会议、艺术节及各种活动时,应提前足够的时间向对方发送邀请函。
  2.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活动,举办方应提前三个月将活动举办的日期通知对方,并提供所有必要的艺术和技术资料。
  3.任何一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有关互访团组的抵达日期。
  4.派遣方负担参加文化活动的代表团成员及展品和电影片的往返国际旅运费和保险费用;接待方负担代表团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以及组织展览和举办电影活动的费用,并负责展品和影片在其国内的安全和维护。
  5.留学生派遣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此外双方留学生的住宿和学习等相关费用,根据各自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3年。本计划将持续生效,直至双方签署新的相同领域内的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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