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双方交换下列资料和统计数据:
1.两国的广告市场状况。
2.电视频道中的广告价格。
3.广告制作及其评估。
4.两国负责电视和广播收视调查的相关机构的经验。
5.广告方面的立法。
6.广告业的行业准则。
第三十七条 摩方吸取中方在广告赞助领域的经验。
五、青年与体育
第三十八条 根据摩洛哥青年与体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于2009年9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体育合作会议纪要有关内容,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体育领域的合作。
第三十九条 根据摩洛哥青年体育部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达成的共识,双方鼓励两国在青年领域的合作。
六、妇女、儿童与残疾人事务
第四十条 双方在以下方面交流信息、研究成果和经验:
1.改善妇女地位和状况
2.帮助残疾人士
3.保护儿童
4.关爱老年人
5.两国开辟新的志愿者工作和社区工作的领域
第四十一条 双方在专业教师培训课程方面交流经验,使残疾儿童能够上学,使那些条件困难的儿童能够得到社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双方促进以下方面的合作:
1.共同推动联合国制订和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
2.相互交流残疾人领域中的立法经验和政策研究结果;
3.利用先进信息手段促进残疾人士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三条 双方在体育、文化、艺术方面:
1.发展残疾人体育、文化和艺术活动,鼓励他们参与多种国际性或地区性竞赛;
2.参加残疾人、关心儿童、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相关的各类论坛、讲座和展览。
七、宗教与伊斯兰事务
第四十四条 双方在伊斯兰研究、宗教律法教学方面交流信息和经验,鼓励中摩两国伊斯兰宗教学校的教师互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