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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10年至2013年执行计划

  第三十六条 双方交换下列资料和统计数据:
  1.两国的广告市场状况。
  2.电视频道中的广告价格。
  3.广告制作及其评估。
  4.两国负责电视和广播收视调查的相关机构的经验。
  5.广告方面的立法。
  6.广告业的行业准则。

  第三十七条 摩方吸取中方在广告赞助领域的经验。

五、青年与体育

  第三十八条 根据摩洛哥青年与体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于2009年9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体育合作会议纪要有关内容,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体育领域的合作。

  第三十九条 根据摩洛哥青年体育部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达成的共识,双方鼓励两国在青年领域的合作。

六、妇女、儿童与残疾人事务

  第四十条 双方在以下方面交流信息、研究成果和经验:
  1.改善妇女地位和状况
  2.帮助残疾人士
  3.保护儿童
  4.关爱老年人
  5.两国开辟新的志愿者工作和社区工作的领域

  第四十一条 双方在专业教师培训课程方面交流经验,使残疾儿童能够上学,使那些条件困难的儿童能够得到社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双方促进以下方面的合作:
  1.共同推动联合国制订和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
  2.相互交流残疾人领域中的立法经验和政策研究结果;
  3.利用先进信息手段促进残疾人士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三条 双方在体育、文化、艺术方面:
  1.发展残疾人体育、文化和艺术活动,鼓励他们参与多种国际性或地区性竞赛;
  2.参加残疾人、关心儿童、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相关的各类论坛、讲座和展览。

七、宗教与伊斯兰事务

  第四十四条 双方在伊斯兰研究、宗教律法教学方面交流信息和经验,鼓励中摩两国伊斯兰宗教学校的教师互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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