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文化发展、文化活动和民间艺术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加强上述相关机构,特别是摩洛哥有关文化官的管理和运行机构与中国相应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办各种文化艺术活动,包括举办为期1-2周的造型艺术展。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高级文化代表团互访,磋商和交流文化领域的经验。
二、基础教育
第二十四条 双方致力于围绕摩洛哥王国为振兴教育而制定的促进改革计划内容开展合作,特别是以下领域:
1.支持摩洛哥的教育体制建设,在非中的范围内统一资源;
2.提高初等教育水平,拓宽教学基础;
3.支持技术教育;
4.在认证教学机构和提高学校生活质量方面交流经验;
5.提高精英教育和科研;
6.加强语言教学;
7.杜绝教育资源浪费;
8.提高特需教育,强调就学机会均等;
9.发展教育培训、跟踪和校正机制;
10.提高管理和教育人员素质,合理配置资源;
11.在教学制度中使用现代通讯手段;
12.在教育领域制定集宣传、联络和指导为一体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双方努力与非洲国家发展教育领域的三方合作。
三、高等教育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高教科研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协定进行直接的合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双方在以下领域交流经验:
1.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一些需要授予文凭证书的培训;
2.如何发挥学校的自主独立性;
3.校际合作与经济和社会环境的联系;
4.高等教育投资;
5.对学生的引导;
6.在摩洛哥大学开展中文教学;
7.保证高等教育质量;
8.创新和科技领域;
9.大学排名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 1.中方每年向摩方提供15个研究生全额奖学金名额(即摩方每年在华的留学生人数不超过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