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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及类似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履行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号、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符合投资所在的缔约方的法律法规的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法律具有该缔约方国籍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包括拥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法律实体,包括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法律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地在该缔约方境内的公司、社团、合伙及其他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包括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可兑换货币”一词系指可以在国际商务交易中用于现金支付的,在经常项目国际货币市场流通的并且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的任何可兑换货币。
  五、“领土”一词,系指: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系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其领陆、领海及其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中国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海域;
  (二)对于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系指所有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及其领空,以及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根据国际法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延伸到领海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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