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确认全人类共同关注,并促进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回顾了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
考虑到从事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政府间组织虽将采取种种预防性措施,但这些实体仍会偶然造成损害。
确认极需制定关于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责任的有效国际规则与程序;特别要保证,对这种损害的受害人按本公约规定迅速给予充分公正的赔偿。
深信制定这些规则与程序,有助于加强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国际合作。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a)“损害”的概念,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
(b)“发射”包括发射未成功在内;
(c)“发射国”是指:
(1)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d)“空间物体”,包括空间物体的组成部分、物体的运载工具和运载工具的部件。
第二条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第三条
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责任。
第四条
1.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前两国应在下述范围内共同和单独对第三国负责任:
(a)若对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前两国应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
(b)若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所负的责任,要根据它们的过失,或所属负责人员的过失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