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裁判文书作出方的法律,缺席的败诉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得到适当代理;
(四)被请求方法院正在审理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标的提起的案件,或者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已经承认或者执行第三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三条 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直接向被请求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承认或者执行的申请。
二、承认和执行应当适用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仅限于审查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本条约规定的条件。该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写入裁判文书。
四、如有必要,法院在决定承认和执行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与本国裁判文书相同的方式公布被承认和执行的裁判文书。
五、被请求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和执行裁判文书。
六、被承认和执行的裁判文书在被请求方境内应当与被请求方作出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承认和执行应附的文件
一、申请承认或者执行裁判文书的申请人,应当递交下列文件:
(一)经证明无误的裁判文书的副本;
(二)证明裁判文书是终局的文件;
(三)证明已经向败诉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及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已经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
(四)如果是缺席裁判,且裁判文书未表明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证明已传唤缺席当事人出庭的文件。
二、申请书、裁判文书以及上述文件,均应当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第二十五条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双方应当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认证的免除
通过本条约第五条规定的途径转递的文件,免除任何形式的认证。文件应当由主管机关签署、盖章。
第二十七条 官方文件的证明效力
一、在一方境内制作的官方文件在另一方境内与另一方相同性质的文件享有同等证明效力。
二、如果有关官方文件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可以请求制作该文件的机关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