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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二、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按照请求方明示要求的特殊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三、被请求机关如果无权执行请求,应当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主管机关,以便执行。
  四、被请求方如果无法执行请求,应当将请求书及其辅助文件退回请求方,并说明妨碍送达的原因。
  第十三条 通知送达司法文书的结果
  被请求方应当将送达结果书面通知请求方,并附由受送达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送达回证,或者送达机关出具的说明送达行为、方式和日期的证明。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名或者拒收,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证明中说明。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的范围
  双方法院可以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请求代为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调取证据,以及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的执行
  一、代为调查取证应由被请求方司法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其境内执行。
  二、被请求机关应当根据请求机关的明确要求,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按照特殊方式执行调查取证;
  (二)及时通知请求方执行调查取证的日期和地点,以便有关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到场。
  三、被请求机关如果无权执行调查取证,应当将该项请求移交有权执行的机关。
  四、在不能执行请求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将请求书及其辅助文件退还请求方,并告知无法执行的原因。
  第十六条 送达司法文书或者调查取证时确认地址
  一、如果司法协助请求涉及的人员的地址不完全或者不正确,被请求方中央机关仍应当接收该请求。在此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以便确认该人地址。
  二、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地址,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并退回请求书及其辅助文件。
  第十七条 拒绝作证
  一、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允许该人在被请求方提起的诉讼中的类似情形下不作证,可以拒绝作证。
  二、如果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主张,根据请求方法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或者特权,不妨碍取证的进行,但应将该人的主张告知请求方中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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