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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司法合作的义务
  双方承诺应对方请求相互提供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
  第二条 司法保护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应当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
  二、一方国民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另一方法院进行诉讼。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任何一方境内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三条 诉讼费用担保
  一、一方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因为该人系外国人或者在其境内没有住所或者居所而要求该人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和任何名义的担保存款。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任何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四条 法律援助和诉讼费用
  一、任何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在遵守另一方法律的条件下,有权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法律援助或者诉讼费用减免。
  二、如果申请人在一方境内有住所或者居所,应当由该方主管机关出具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如果申请人在第三国有住所或者居所,应当由申请人所属国在第三国的外交或者领事代表机关出具该证明。
  三、负责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作出诉讼费用减免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五条 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通过中央机关提出和答复司法协助请求。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
  二、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
  双方应当根据各自本国法律执行司法协助请求,但是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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