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了某人或某些人的私人利益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一方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对第一款所述学生或企业学徒取得的未包括在第一款中的赠款、奖学金和受雇所得,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叙利亚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叙利亚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
收数额。
(二)从叙利亚取得的所得是叙利亚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叙
利亚税收。
二、在叙利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叙利亚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在中国征税的,叙利亚应允许从对该居民所得的所征税额中扣除等同于其在中国缴纳的税收的数额;然而,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该项所得根据叙利亚税法计算得出的税额。
(二)当按照本协定任何条款的规定,叙利亚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免税时,叙利亚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可以对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
第二十四条 非歧视待遇
一、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在相同情况下,特别是在居民身份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对从事同样活动的本国企业征收的税收。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责任而给予该
国居民的任何税收上的个人补贴、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