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生效日期2000年6月7日)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二十四条
(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应影响缔约国双方执行其税法有关处理资本弱化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在所发生费用的扣除方面,缔约国各方可以适用其关于举证义务的程序。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