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另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应该缔约国另一方承认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邀请,仅为在该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或两者兼顾的目的前往该缔约国另一方,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其由于该项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收到或取得的下列款项或所得,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该缔约国一方境外取得的款项;
(二)政府或科学、教育、文化机构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助学金、奖学金或奖金;
(三)在该缔约国一方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孟加拉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孟加拉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孟加拉国取得的所得是孟加拉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孟加拉国税收。
二、在孟加拉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除适用(三)项的规定以外,当孟加拉国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中国可以纳税时,孟加拉国应允许从该居民应纳的所得税中扣除,数额等于其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二)然而,这种扣除不应超过扣除前可以在中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所计算的所得税数额。
(三)当孟加拉国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应仅在中国征税时,孟加拉国可以将该项所得包括在计税基础中,但应允许扣除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而缴纳的那部分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无差别待遇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