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海运免税换文
谨启者本使荣幸地代表日本国政府确认,最近两国政府代表就经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或收入互免税捐而达成的如下谅解:
一、日本国政府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企业经营船舶(包括该企业租用的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日本国征收的所得税、法人税、居民税以及事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对日本国海运企业经营船舶(包括该企业租用的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工商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以及这两种税的附加。
三、一和二的免税规定,适用于1975 年6 月4 日以后取得的所得或收入。
四、一或二的规定由于有关法令的修改或废除而在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执行时,则本协议失效。在此情况下,对有关法令进行这种修改或废除的国家的政府,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的政府,两国政府的代表应进行会晤,协商代替本协定的新协议。
本使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
本使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