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
荷方函:
谢旭人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荷)两国间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问题,并代表荷兰王国政府建议如下:
一国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另一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该国应免征任何税收。
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建议的复函一并构成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同时,我也荣幸地建议,荷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将其终止本协议的决定通知对方。除非在终止期前两国政府另有安排撤回通知,本协议将于对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我愿借此机会向阁下致以崇高敬意。
卡尔.范沃斯特姆
荷兰王国驻华使馆临时代办
2004年12月14日
中方函:
卡尔.范沃斯特姆阁下: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2004年12月14日函(EA/OS-457/04号),内容如下:
“ 我荣幸地提及(中荷)两国间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问题,并代表荷兰王国政府建议如下:
一国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另一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该国应免征任何税收。
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建议的复函一并构成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同时,我也荣幸地建议,荷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将其终止本协议的决定通知对方。除非在终止期前两国政府另有安排撤回通知,本协议将于对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