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生效日期1992年6月23日)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述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两国政府1989年4月8日、1991年6月24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汽车运输协定有关税收规定的执行。
本议定书于1991年8月26日在乌兰巴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