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换文
(生效日期1991年9月27日)
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
金鑫先生阁下
阁下:
关于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我谨确认如下:
根据瑞士现行法律和惯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列存款的利息免征瑞士税收:
(一)专为驻瑞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和领事使团的目的而在任何一家瑞士银行的存款,并且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瑞士政府在中国为同样目的存款利息给予互惠待遇;
(二)在瑞士巴塞尔国际结算银行的存款。
二、中国中央银行在其帐户的下列存款利息免征瑞士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