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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另一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以上各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十六条 董事费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第一款所述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

  一、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按缔约国一方或地方当局的社会保险制度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退休金或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另一国居民,并且该居民:
  1. 是该国国民;或者
  2. 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国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由于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国征税。(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另一国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
  约国一方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教师或研究人员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国政府承认的其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或科
  学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从其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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