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换文
日本国外务大臣
安倍晋太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一、据理解,协定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类似日本国事业税的税收”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二、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协定应有效的所得或税收,经 1982年12月9日两国政府换文修订的1974年9月28日和1975年5月20日两国政府关于经营船舶、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互免税捐换文所作的规定,应停止有效。
我非常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顺此向阁下再次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吴学谦
1983年9月6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吴学谦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一、据理解,协定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类似日本国事业税的税收”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二、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协定应有效的所得或税收,经1982年12月9日两国政府换文修订的1974年9月28日和1975年5月 20日两国政府关于经营船舶、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互免税捐换文所作的规定,应停止有效。
我非常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我荣幸地代表日本国政府对阁下来函所述谅解予以确认。
顺此向阁下再次表示敬意。
日本国外务大臣
安倍晋太郎
1983年9月6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