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解释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对第三条的解释
交换的情报不能用于《协议》第三条所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条 对第四条的解释
《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认可的股票交易所”指缔约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协商同意的股票交易所。
第三条 对第五条的解释
根据《协议》第五条,缔约双方主管当局不应进行撒网捕鱼式请求或要求提供与既定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可能没有关系的情报。
第四条 对第六条的解释
《协议》第六条第一款中“根据其国内法”一语是指,缔约一方为第六条所述目的允许缔约另一方代表进入其境内的程序事宜。
第五条 对第十条的解释
一、根据《协议》第十条,双方同意由被请求方负担其在为回复请求方的情报请求而适用国内税法时产生的日常费用。该日常费用一般包括内部管理费用和少许外部费用。
二、所有其他不包括在日常费用内的费用归为非日常费用,由请求方负担。非日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例子:
(一)由第三方协助调查而收取的合理费用;
(二)从第三方拷贝文件而收取的合理费用;
(三)聘请专家、口译人员和笔译人员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向请求方传送文件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被请求方为回复专项情报请求而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六)为获得证言证词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当非日常性费用可能超过1000美元时,缔约双方需协商决定请求方是否继续请求并负担费用。
第六条 对第十一条的解释
一、根据《协议》第十一条,“限制性措施”是缔约一方基于缔约另一方没有有效的情报交换,和(或)在其法律法规或行政实践中缺乏透明性,或仅仅因为对方没有或只有名义税收,而对缔约另一方的公民或国民采取的措施。
二、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律法规,“限制性措施”包括拒绝扣除、抵免或免税,征收税费,或根据第一款缔约一方将缔约另一方列入黑名单。本款并不限制第一款所述的一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