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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的协议(译文)


  一、在东道国,秘书处及其官员依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同达到秘书处目标、履行职能并开展活动相称的特权与豁免。

  二、东道国政府以外的各方,可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在各自国家授予秘书处正常运行所需的特权与豁免。

  三、对于秘书处及其官员使用或拥有的机动车辆、船舶、飞行器造成无法通过保险赔付的事故损害,特权与豁免不适用于东道国对有关合同或行为的民事和行政管辖。

  四、秘书处应始终同东道国有关部门保持合作,避免出现滥用本协议授予的特权、豁免和便利的情况。

  五、如东道国政府认为发生了滥用本协议授予的特权或豁免的情况,东道国政府和秘书处须进行协商,以确定此类滥用是否发生,如确认发生,应确保此类滥用不再次发生。

第十条



  一、除非秘书处明示放弃豁免,其房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诉讼管辖豁免。任何对民事或行政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判决执行放弃豁免,对判决执行放弃豁免须另行做出。尽管有前句所述,如秘书处主动发起法律诉讼程序,可视为秘书处不仅对该法律诉讼,而且对其判决执行也放弃了豁免。

  二、秘书处房舍不受侵犯。秘书处档案,以及一般而言秘书处拥有的所有官方文件和文献不受侵犯。

  三、秘书处官方通讯享有不低于东道国政府给予东道国内外国外交机构或国际组织的待遇。秘书处有权通过信使或使用密封的邮袋收发书信和其它官方信件,秘书处的信使和邮袋享有与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相同的特权与豁免。

  四、秘书处在不受任何形式的金融管制、规定或延期偿付限制的情况下,可以:

  (一)持有各种资金或货币,开设各种货币账户。

  (二)从东道国或在东道国内自由地转入转出其资金或货币,将其持有的任何货币兑换为任意其他货币。

  五、秘书处在行使本条第四款所述权利时,须遵守东道国法律,在不损害秘书处利益的前提下,应对东道国政府提出的交涉给予必要重视。

  六、秘书处,其房产和资产:

  (一)免征一切直接捐税,但仅为公共设施服务收费的不在此列。

  (二)秘书处为官方用途进出口的物品免征关税,且不受禁止或限制。不言而喻,除非在东道国政府决定的条件下,享受豁免所进口的物品不得在东道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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