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非三方另有约定,秘书长所属国家以外的其他两国各提名一名副秘书长,由三国外长会议任命,任期一般为两年。经三国外长会议同意,副秘书长可连任一次,时间不超过两年。
(三)专家职员由三方提名,由秘书长任命。
(四)秘书处履行职能、开展活动所需一般服务职员由秘书长聘用。
二、秘书处设立协商委员会,由正副秘书长组成,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提交其考虑的事务做出决定,并根据第三条第二款就重要事项征询三方意见。
三、经三国外长会议批准,由秘书长建立秘书处组成部门,以使秘书处有效履行职能和开展活动,促进三国各领域合作。
第六条
秘书长代表秘书处,对秘书处职能和活动负责。秘书长还负责管理秘书处,尤其是:
(一)就秘书处职能和活动以及秘书处年度预算准备年度报告,必要时准备临时报告,经三国外交高官磋商同意后,提交三国外长会议批准。
(二)经三国外长会议批准,制订和修订秘书处内部规定和条例。
(三)经三国外长会议批准,确定提名官员的基本条件,包括薪酬事务;经商两位副秘书长,向提名方建议终止有关专家职员的任命。
(四)经三国外长会议批准,设立一般服务职员职位,确定薪酬等雇佣条件。视情况需要,依据本条第(二)项所述规定和条例,聘用称职人员出任一般服务职员职位和解雇一般服务职员。
(五)签订秘书处运行所需的合同。
第七条
一、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能和开展活动。在这方面,副秘书长尤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就三国合作未来发展方向向秘书长提出建议。
(二)经秘书长授权,代表秘书处出席会议、典礼和其他活动。
(三)为秘书处研究活动提供支持。
(四)经秘书长授权履行其他职能和开展其他活动。
二、秘书长职位空缺,或秘书长无法履行职责时,依据第六条第(二)项所述规定和条例,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
第八条
一、东道国政府负责为秘书处运行提供并安排房舍。
二、秘书处运行费用由三方平等缴款承担,三方平等缴款须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