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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的协议(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的协议(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称“三方”),

  根据2010年5月30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第三次三国领导人会议共识,希望建立一个秘书处,以有效推动和管理三国合作,提升现有的对话机制,并进一步增进三国间合作关系,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一、中日韩三国合作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就此成立。

  二、秘书处设在大韩民国(以下称“东道国”)。

第二条



  秘书处的目标是,通过为三国磋商机制运行和管理提供支持、为探讨和实施合作项目提供便利,进一步增进三国间合作关系。

第三条



  一、为达成第二条所述目标,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能并开展以下活动:

  (一)为三国领导人会议、外长会议、三方委员会和其他部长级会议、外交高官磋商等三国磋商机制(以下称“磋商机制”)的运行和管理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代表参加主要的磋商机制会议。

  (二)同三方,必要时同其他国际组织,尤其是其他东亚合作机制沟通协调。

  (三)探讨并确定可行的三国合作项目,报告有关磋商机制通过。

  (四)评估合作项目并起草报告,将必要的文件编入数据库,提交三方委员会或三国外长会议通过年度进展报告。

  (五)研究涉及三国合作的重要课题,管理秘书处网站,增进对三国合作的了解。

  二、秘书处履行职能和开展活动须经三国外长会议同意,或以三国外长会议决定的方式,在三方授权范围内和在三方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秘书处在东道国具有以下法律资格:

  一、签订合同。

  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及不动产。

  三、提起法律诉讼。

第五条



  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两名副秘书长、专家职员(以下统称官员)和一般服务职员组成,按以下方式提名、任命或聘用:

  (一)秘书长由三方按照大韩民国、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顺序轮流提名,由三国外长会议任命,任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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